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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湖南高考五分段-2017湖南省高考理科一分一段

tamoadmin 2024-09-07 人已围观

简介1.湖南省律师收费标准2.山西大学一本二本都有,有什么区别呢3.2015福建高考理科分段统计表什么时候公布4.江苏省2017年高职专科征求平行志愿什么时候开始填报,是八月四号吗?湖南省律师收费标准《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2017年1月19日八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1.湖南省律师收费标准

2.山西大学一本二本都有,有什么区别呢

3.2015福建高考理科分段统计表什么时候公布

4.江苏省2017年高职专科征求平行志愿什么时候开始填报,是八月四号吗?

湖南省律师收费标准

2017湖南高考五分段-2017湖南省高考理科一分一段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

(2017年1月19日八届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收费指导标准适用于我省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市场调节价范畴的律师服务收费。

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指导价范畴的律师服务收费,应按照湘发改价服〔2016〕129号通知执行。

第三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和服务对象,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期间收费、风险收费等方式。

第四条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期间收费适用于在一定期限内,为单位或项目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收费(不包括具体诉讼、仲裁案件的代理);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五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标准

(一)以涉案争议标的额为基数,按以下比例分段累计收费。此方式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仲裁案件,包括民商事、行政、非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0万元以下 3000元—10000元

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 8%—6%

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 6%—4%

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 4%—2%

2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 2%—1%

1亿元以上部分 1%—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在上述比例以上协商收费。

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特别困难的单位或个人,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幅度以内适当收费,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方式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上述标准为一审(或仲裁)案件收费标准。办理一审又代理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另行收费;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请求)案件的,代理费按反诉、反请求标的额另行收费。

(三)单独代理执行案件,按一审收费标准收费。

(四)企业改制、投资并购、公司上市、参与破产程序(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收取费用)、股权转让、债券发行、建设项目招投标、PPP项目等专项法律服务,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500万元以下部分为5%—4%;

2、5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为4%—3%;

3、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为3%—2%;

4、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为2%—1%;

5、1亿元以上部分为1%—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参与特别困难的企业改制、破产,可在上述比例降低30%的幅度以内适当收费,具体金额根据具体情况、支付方式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五)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1% 收费。

第六条 计件收费标准

(一)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复议、行政听证案件,民事、经济案件,非公民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每件每个诉讼阶段基础收费3000元—20000元。

(二)为涉及财产关系的业务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1、婚姻、家庭、小额民间借贷等一般民事法律事务的代书、咨询,每件收费200元—2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提供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咨询建议书,参加项目谈判,出具律师见证书等,每件基础收费3000元—20000元。

(三)上述业务中涉及疑难、复杂等特殊情况的,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可在收费标准以上、五倍以内协商收费。

第七条 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一般不低于标的额的10%,最高收费金额一般不高于标的额的50%。也可以取先收取基本费用,再按结果另行收取风险部分费用。

第八条 计时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标准以律师工作时间为单位确定收费,具体计时方法、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在以下标准的基础上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执业3年以下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不低于500元。

具有初级职称或者具有硕士学位或者执业3年以上、8年以下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均不低于1000元。

具有中级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执业8年以上、15年以下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均不低于1500元。

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执业15年以上的律师,每工作1小时收费均不低于2000元。

出差超过一天的,每天按8小时工作时间收费;赴工作地往返途中的时间按相应标准的50%计时收费。

第九条 期间收费标准

(一)担任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50,000元—500,000元/年。

(二)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200,000元—1,000,000元/年。

(三)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100,000元—500,000元/年。

(四)担任小(微)型企业、非经营性单位法律顾问,30,000元—100,000元/年。

(五)担任家庭及个人法律顾问,20,000元--100,000元/年。

以上收费可在上述标准的60%—200%幅度内收取。具体数额根据委托单位的法律服务工作量、工作难度、营业状况、所需额外服务成本等因素,结合本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取律师服务费时,应当将以下主要因素作为考量依据: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及额外成本;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一条

律师服务费不包含服务项目需支出的行政、司法、鉴定、评估、拍卖、翻译、公证、专家咨询论证等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也不包含律师为提供服务支出的差旅费用。

第十二条 本收费指导标准中的“以下”、“以内”均不包含本数,“以上”、“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收费指导标准自湖南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湖南省实行指导价的律师服务 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服〔2016〕129号

各市州、各省直管县发改委,司法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服〔2014〕2755号)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部分律师服务和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指导价,其他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将湖南省实行指导价的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范围和标准予以公布:

一、实行指导价的部分律师服务范围

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二、实行指导价的部分基层法律服务范围

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三、各类执行指导价案件的收费标准

(一)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1、侦查阶段:1000-10000元/件。

2、起诉阶段:1000-10000元/件。

3、审判阶段:一审:2000-20000元/件。

二审:2000-30000元/件。

4、复核阶段:2000-20000元/件。

5、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的:2000-20000元/件。

(二)代理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每个审判阶段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 1500-3000元/件

10-100万元(含100万元) 3-4%

1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3%

1000万元以上 1-2%

(三)担任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的: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00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比照第(二)类案件,每个审判阶段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的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收费。

(四)代理诉讼案件的申诉和执行,依照上述三种案件类型、审判阶段或标的大小收费。

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自第二阶段起,酌情减免收费。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其中代理第(一)类案件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5倍,代理第(二)类案件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包括:

1、由中级以上(含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2、符合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机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标准的案件;

3、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4、新类型案件;

5、办案机关决定需要其他专业人士参与的案件,但由一般翻译与鉴定人员参与的简易案件除外;

6、其他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经委托人认可的作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四、同类型案件,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在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10%。

五、实行指导价的案件均不得实行风险代理。

六、其他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行为规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七、上述收费标准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司法厅

2016年1月27日

山西大学一本二本都有,有什么区别呢

山西大学一本二本在一起,毕业证一样的。其他区别如下∶

1、师资力量不同

在山西大学二本学院中,授课老师没有一本授课老师职称高,教授人数也不多,大多数都是博士。一本学院经常有各种讲座,嘉宾也比较有分量。

2、保研率差别

一本的保研率要大大高于二本保研率。这也和招生,师资力量有关系。一本专业要达到10%左右,但是二本大概是一本保研率的三分之一。

3、学费差别

二本的学费要比一本的高三倍左右。很多相同专业不同批次,也会增收两倍的学费。

扩展资料:

山西大学坐落在具有2500多年历史的文化古都——山西省省会太原市,学校前身为创建于1902年的山西大学堂,其悠远的文脉可以上溯至明代三立书院及清代晋阳书院和令德书院。

早期的山西大学堂中西合璧、文理并重,办学思路开阔,育人理念先进,是我国近代高等教育重要的发祥地之一,也是三晋大地百年文化科教的重镇。历经117年办学历程,山西大学始终根植于华夏文明的沃土。

以“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闳材,应国家之需要”为己任,秉承“中西会通、求真至善、登崇俊良、自强报国”的光荣传统,弘扬“勤奋、严谨、信实、创新”的优良校风,培育了三十多万名优秀人才,为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百年育英才,盛世续华章。近年来,承载着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时代使命,山西大学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成为一所文理工并重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

1998年,成为山西省重点建设大学。2005年,成为山西省人民与教育部共同建设的省部共建大学。

2012年,成为全国14所“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工程”入选高校之一,迈上了国家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大学的新平台。

2014年,具有六十年办学历史的太原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并入山西大学,学科结构进一步完善。2016年,成为国家中西部“一省一校”重点建设大学。

参考资料:

山西大学-招生

2015福建高考理科分段统计表什么时候公布

1、2015年福建高考成绩、考生一分一段排名表及各批次控制分数线、招生都已经公布,考生要到所在省的教育考试院查询高考成绩、考生排名以及各个批次的控制分数线。

2、高考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的文化课分数线也已经同时公布,考生同样要到所在省的教育考试院查询。

3、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省份都是知分填报高考志愿,高考成绩及分数线公布后,所有省份都会马上开始填报高考志愿,请考生按照所在省的时间安排及时填报志愿。填报高考志愿选择报考学校时,考生要根据自己的高考分数,往年报考学校的录取分数线等本科数据来选择。

4、高考志愿填报完成后,会进行高考投档录取工作。高考录取结果及各院校录取分数线会随着每个批次的录取结束在考试院及时公布。

江苏省2017年高职专科征求平行志愿什么时候开始填报,是八月四号吗?

2017年江苏省普通高校录取批次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文科类、理科类

提前录取本科院校,7月8日-12日录取;

第一批本科院校,7月15日-19日录取;

第二批本科院校,7月21日-25日录取;

高职(专科)院校,8月1日-5日录取;

高职(专科)注册入学院校,8月7日-11日录取。

提前录取本科院校包括军事院校、公安政法院校(专业)、航海院校(专业)、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以下简称“地方专项”)、乡村教师定向培养(以下简称“乡村教师”)、其他院校〔包括国际关系学院(北京)、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上海海关学院、外交学院、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深圳)以及中国科学院大学、上海科技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的综合评价录取,相关院校的飞行技术专业以及部分院校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等。

(二)体育类、艺术类

提前录取本科院校,7月8日-15日录取(其中艺术类分为3小批);

高职(专科)院校,7月29日-31日录取。

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录取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分别详见附件1、2、3。

二、志愿设置与填报

今年我省在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各批次以及艺术类使用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的批次中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

(一)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志愿设置

今年我省在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各录取批次设置平行院校志愿、征求平行院校志愿。院校端将依次显示为第1志愿、第2志愿。其中,平行院校志愿由考生在录取前预先填报;每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未被录取且符合填报条件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上网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

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各批次考生可填报的平行院校志愿包含A、B、C、D、E、F、G、H 8所院校,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包含A、B、C、D、E、F、G、H、I、J 10所院校,其中,文科类、理科类每所院校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体育类每所院校可填报4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二)艺术类志愿设置

艺术类专业按专业考试方式不同,设置传统院校志愿、平行院校志愿和征求院校志愿。录取批次设置为提前录取本科院校、高职(专科)院校两大批次。具体为:

1.提前录取本科院校。

第1小批:30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清华大学等15所院校、原“211工程”院校、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的非美术类使用专业校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以及沈阳音乐学院,实行传统院校志愿设置。

第2小批: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省内外高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

第3小批:除艺术提前本科第1小批以外的其他使用专业校考成绩录取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实行传统院校志愿设置。

2.高职(专科)院校。

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专业,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使用院校校考成绩录取的专业,实行传统院校志愿设置。考生只能在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或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院校中选择其一填报。

艺术类提前本科、艺术类高职(专科)批次录取结束后,各设立一个征求院校志愿,考生只能在传统院校志愿或平行院校志愿中选择其一填报。

对使用省统考成绩录取的院校和专业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各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包含A、B、C、D、E、F、G、H 8所院校,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包含A、B、C、D、E、F、G、H、I、J 10所院校;对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院校和专业实行传统院校志愿设置,即每个录取批次设置1所院校志愿,每所院校志愿中含有4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三)志愿填报

今年我省将在通知考生高考成绩、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公布符合各阶段填报志愿要求的逐分段考生人数、各批次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限第一阶段填报批次)和填报志愿资格线后,分两个阶段组织考生在省教育考试院专设的网站(://.jseea.cn或://gkzy.jseea.cn)填报高考志愿。

第一阶段:6月27日至7月2日(截止到7月2日17:00),填报本科院校志愿。具体包括:文科类、理科类提前录取本科院校(含军事、公安政法、航海、地方专项、乡村教师、其他院校)、体育类、艺术类提前录取本科院校、文科类、理科类第一、二批本科院校志愿。此外,我省专门设立了“自主招生、试点学院、高校专项、综合评价录取”志愿填报专栏,考生若获得多个招生类型或招生院校填报资格,只能选择一所院校填报。

其中,艺术类提前录取本科第1小批院校志愿须在6月29日17:00前完成填报。

第二阶段:7月27日至28日(截止到7月28日17:00),填报高职(专科)院校志愿。凡第一阶段未被录取且符合第二阶段填报志愿条件的考生均可填报,具体包括: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艺术类高职(专科)院校志愿。

在每一批次平行院校志愿(艺术类含传统志愿,下同)录取结束后,未被录取且符合相应批次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条件的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上网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

三、照顾录取政策

根据《江苏省201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规定,我省2017年高校招生照顾录取政策确定如下: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录取时将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投档(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时,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项),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可加5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2.烈士子女,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3.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属高校,录取时可加3分投档。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录取时可加10分投档。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受到市级以上人民或省级以上部门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考生。

申请享受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须由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县(市、区)、市招办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省教育考试院等有关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经再次公示无异议后方为有效。

(三)根据我省08高考方案及其完善微调办法的有关规定,凡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届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加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具体规定如下:

1.对第一次参加必修科目测试,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含技术科目补考合格,下同)的文科类或理科类考生,每1门必修科目成绩达到A级,在划线前加1分计入统考成绩;如4门必修科目成绩均达到A级,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在划线前奖励1分,即加5分计入统考成绩。

2.不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第一次参加必修科目测试,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每1门必修科目成绩达到A级,在划线前加1分计入统考成绩;如4门及4门以上必修科目成绩达到A级,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在划线前加5分计入统考成绩。

3.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在参加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录取时,除两门选修科目以外的4门必修科目,如在第一次参加学业水平测试取得A级的,且技术科目测试合格,其奖励分数参照文科类或理科类考生的政策执行;在参加体育类或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其奖励分数参照不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的政策执行。

第(三)条规定的政策性奖励分可与第(一)条规定的照顾分值累计。

(四)在综合素质评价中,考生“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单项达到A级且其他三项均为合格的,高校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取;均为D级的,高校可以不予录取。

四、录取准备和模拟投档

为使普通高校录取工作顺利实施,保证部分特殊类型考生按有关政策进行录取,各招生院校在录取开始前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数据准备

1.7月6日前,核准自主招生、试点学院、高校专项、综合评价录取等院校入选考生名单;核准高水平运动队考生名单、高水平艺术团特长生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名单及其招生院校名称、代码和选测科目要求等。

2.模拟投档前,确定各高校调档比例(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05),建议各批次招生人数在200人(含)以上的高校用1:1.01,在200人以下20人(含)以上的高校用1:1.03,在20人以下的高校用1:1.05。如高校不按时提供调档比例,各批次默认其调档比例为1:1.01。

(二)模拟投档

1.在文科类和理科类各批次正式投档前,先进行模拟投档,模拟投档将按省教育考试院与院校确定的调档比例进行。

2.模拟投档根据有关院校的特殊要求进行(如选测科目要求、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预计增加顺延;按第一批本科或第二批本科线录取等)。

3.在模拟投档后,将立即通过WWW信息发布网站向院校提供模拟投档线。根据院校提出的增加顺延数、调整调档比例等要求,再次进行投档,形成各院校最终的投档线。

五、投档原则及办法

(一)投档原则

1.文科类、理科类

文科类、理科类平行院校志愿的投档原则是“依据文理,满足等级,按分排序,遵循志愿”。平行院校志愿投档的具体办法是:将省控线上的考生,分科类,按照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检索考生所填A、B、C、D、E、F、G、H或A、B、C、D、E、F、G、H、I、J志愿。只要被检索的8所或10所院校中一经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如没有出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则不能投档。上述过程完成后,无论档案是否投出,均视为该考生已享受了本批次平行院校志愿投档机会。如果考生档案投到某院校后,因故被退出,将不再补投到该批次平行志愿的其他院校。

2.体育类

对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控线且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按院校提出的调档比例(不超过1:1.05),不分男生、女生,按照“满足等级,文化分和专业分之和优先,遵循志愿”的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原则投档。

3.艺术类

艺术类使用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的院校实行平行院校志愿,其投档原则是“满足等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艺术类使用专业校考成绩录取的院校的投档原则是对文化分达线、专业合格的考生,按照院校提出的调档比例投档。艺术类院校如对必测科目提出等级要求,则投档时还需符合院校提出的等级要求。具体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使用音乐类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的院校(专业),对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省控线的考生,分声乐、器乐,按专业分及招生院校提出的调档比例(不超过1:1.05),按照“满足等级,专业分优先,遵循志愿”的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原则投档。

(2)使用美术类和编导类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的院校(专业),对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省控线的考生,按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及招生院校提出的调档比例(不超过1:1.05),按照“满足等级,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优先,遵循志愿”的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原则投档。

(3)对报考30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5所院校艺术类本科专业,且文化分、专业分均达到相关招生院校自行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院校提出的调档比例投档。

(4)对报考30所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及清华大学等15所院校以外的其他使用专业校考成绩录取的院校(专业),且专业合格、文化分达省控线的考生,按院校提出的调档比例投档。

院校对进档考生按本校招生章程中预先确定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对于艺术类提前录取本科第1小批院校,我院将在7月2日前通过艺术校考管理系统向相关院校发放考生志愿数据,7月8日通过录取系统正式投档,院校通过录取系统上传拟录取名单。

(二)投档办法

1.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各批次以及艺术类使用专业省统考成绩录取的批次,按平行院校志愿投档原则,根据各校确定的调档比例进行批量投档;艺术类使用专业校考成绩录取的院校按传统志愿投档方式投档。在投档过程中,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如总分相同,按语文、数学两门科目分数与附加题分数之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文科类考生再依次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理科类考生再依次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体育类、艺术类考生如总分相同,按文化总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如仍相同,则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按照以上规则排序后,如仍相同,则将这部分考生按志愿全部投档,由高校决定其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

2.实行自主招生、试点学院招生、高校专项、省属高校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的院校,应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政策,按招生章程中所确定的规则、办法录取。对填报自主招生、试点学院、高校专项、省属高校综合评价录取等院校志愿且达到投档条件的考生,在本科第一批批量投档前,我院将先行向有关高校投档,由高校决定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高校应在本一批次批量投档前,及时将不符合录取要求的考生退档,以便这些考生参加本一及随后各批次院校志愿的投档。

3.在平行院校志愿投档过程中,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省属普通高校的,录取时可加3分投档。对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民族预科班的,如院校在省控线上生源不足,将按有关照顾录取政策降分投档,最大降分不超过40分。

4.报考空军航空大学和海军航空大学飞行技术专业的考生,必须为空军或海军招飞体检和政审合格的考生。根据招飞合格名单,在提前录取本科院校批次前,将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直接投档录取。

5.公布在提前批次的中国科学院大学、上海科技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等5所院校综合评价录取,只招收参加学校测试并入选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根据学校确定并公示无异议的考生名单,在提前录取本科院校投档之前,将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直接投档录取。

6.对在第二阶段填报“定向培养士官”院校志愿且体检、面试、政审合格的考生,在文科类、理科类本科第二批院校录取结束后、高职(专科)院校投档前,按照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三)关于征求(平行)院校志愿

在各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录取后,未被录取且符合填报要求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上网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因此,请各院校务必按我院规定程序,按时完成提档、阅档、审核、退档等各环节的录取工作,保证档案的正常周转,保证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保证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超过规定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经我院联系后仍无故拒绝或故意拖延时间的,我院将依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根据所投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数及录取规则,按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

(四)关于政策性降分投档

在各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录取后,如仍有少数院校线上生源不足,不能完成招生,根据有关规定,对本批次预先填报的平行院校志愿中填有缺额院校志愿的考生,按其志愿,可在同批省控线下适当降分向缺额院校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如按相关规定进行降分后,仍有少数院校生源不足,不能完成招生,可再对本批次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中填有缺额院校志愿的考生,按其志愿,适当降分向缺额院校投档,由院校择优录取。各批次最大降分幅度一般不超过10分。

六、关于注册入学

我省继续在省内部分高职(专科)院校中试行注册入学的录取模式,有关要求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2011年江苏省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试点方案的通知》(苏教考〔2011〕2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7年江苏省高职(专科)院校注册入学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招〔2017〕15号)规定执行。

七、录取体制、录取审核和档案移交

1.录取体制

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按照“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按高校提出的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向其投放考生电子档案,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高校根据其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对进档考生进行排序,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的情况,防止、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2.关于新生录取名册审核和考生档案移交

院校新生录取名册须经我院核准,并由我院加盖录取专用章,院校据此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原毕业中学(单位)领取经密封的个人纸质档案材料,到院校报到时移交给院校。

被录取的考生到高校报到后,高校须从本校录取库中将考生电子档案中的有关信息直接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后作为考生录取的原始档案(含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等),与其他纸质档案一起存入考生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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