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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考生高考加分,残疾高考生加分

tamoadmin 2024-06-09 人已围观

简介1.残疾高考生优惠政策2.获一等功的伤残退役军人的子女,高考可以加分吗?3.广东残疾考生高考有加分吗?1、天津市高考没有残疾证加分政策。2、天津市高考加分政策加20分投档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加10分投档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 (2)烈士子女,增加10分

1.残疾高考生优惠政策

2.获一等功的伤残退役军人的子女,高考可以加分吗?

3.广东残疾考生高考有加分吗?

残疾考生高考加分,残疾高考生加分

1、天津市高考没有残疾证加分政策。

2、天津市高考加分政策

加20分投档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加10分投档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

(2)烈士子女,增加10分投档。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

加5分投档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天津市属高校时,增加5分投档。

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优先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天津市三好学生或天津市区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应届考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二等奖的应届考生。

(3)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微博)人才子女。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艺术类比赛(如独唱、独奏、绘画等)个人单项获一、二、三等奖的应届考生。

(5)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 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 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 人的子女,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6)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的,可以由高校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7)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凡报考华侨大学、暨南大学(微博)的,在其高考(微博)成绩总分低于高校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10分以内,高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3、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 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市高招办补充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4、本科二批及以上的农业、林业、师范、地质、矿业、石油类等高校录取时,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经高校同意,可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5、本科一批B类的外地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经高校同意,可适当降低分数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本 科二批的外地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经高校同意,可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降低10分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本科 三批的外地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经高校同意,可适当降低分数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 批各批次高校适当降低分数录取后仍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市高招办将向社会公布尚有招生计划的高校和专业,由高考成绩达到规定分数范围且未被录取的考生选择填 报,市高招办将向相关高校提供征询志愿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高职批次的外地高校,如在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生源不足,经高校同意,可适 当降低分数提供考生电子档案,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残疾高考生优惠政策

一至四级伤残军人的子女升学能加多少分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的问题:

我的回答你可能会失望,因为依据国家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四级以上的残疾军人子女才有在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加分的,而加分的程度是各地区依据当地的考生就学率、自我决定的,最多不会大于十分。其他对于我们残疾军人子女是没有任何优待的。

四级伤残军人的子女上小学什么照顾吗

一个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

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39条明确规定了: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也就是说四级以上残疾军人战友的孩子只有在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才有加分的优待,而上小学就没有了法定的优待,但是并不是讲没有情谊的,毕竟大部分的老师和领导对于我们残疾军人还是相当尊重的,那么只要你把握沟通的方式(千万不要名正言顺、居高临下的姿态)还是可以得到小学领导、老师优先录用的。

祝你心想事成!

四级伤残军人的子女在就业上是不是优先

这个好像是没有的。四级伤残军人对其子女就业没有什么待遇 ;但是对其子女求学的话还是有一些优惠政策的,如子女高考有加分的优待;另外在经济适用房购买和廉租房的方面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的待遇。

四级的伤残军人的子女有什么优待政策

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你们问题: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只有四级以上(2005年以前只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现在的三级残疾军人)残疾军人(在家里供养的)故世以后,停止发放护理费、其遗属继续领取故世者的抚恤金至终。而对于四级以上残疾军人子女就只有就学高考加分的优待!

一级伤残军人的子女国家抚养吗

根据自己的情况,对照《收养法》规定,就清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8-11-04 生效时间:1999-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一至六级伤残军人的优抚军补助多少

你可以打当地民政局问问

伤残军人的子女能享受待遇吗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二)规定,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由县级人民 *** 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三级伤残和四级伤残军人的区别

军人三级伤残的残疾程度高于四级伤残,具体见《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民政部、人社部、卫生部 、总后勤部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民发〔2011〕218号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

5.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每年经系统治疗≥3次,症状仍缓解不全或有危险、冲动行为,生活、劳

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

6.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7.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肘上缺失(含肘关节离断);

9.一侧腕关节平面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伴另一手中度功能不全;

10.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两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重度不全;

11.单侧腕上缺失合并一侧踝上缺失;

12.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3.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5.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6.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

17.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0.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750px2;

21.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切除肋骨≥6根)后伴中度肺功能损害;

23.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或心室扩大伴左室射血分数≤40%(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

24.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

25.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26.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含高原高血压病3级);

27.腹壁全层缺损≥1/2,无法修复;

28.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肝功能中度损害;

29.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100--3750px;

3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

31.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3.膀胱全切除;

34.肝硬化失代偿期Child-Pugh C级,反复发生肝性脑病或顽固性腹水;

35.重度炎症性肠病(糖皮质激素依赖、抵抗或使用糖皮质激素期间病情持续活动);

36.腹部多次手术、腹腔炎症或腹腔放射等原因造成的反复发作的肠梗阻伴营养不良;

37.尘肺Ⅲ期;

38.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39.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41.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

42.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

43.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1.中度智慧减退;

2.重度癫痫;

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单肢瘫肌力2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每年经系统治疗≥2次,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

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8.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9.前臂缺失或手功能完全丧失;

10.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1.一侧下肢高位截肢;

12.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功能完全丧失;

13.双膝以下缺失;

14.脊柱损伤术后不完全性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大小便功能障碍;

1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

16.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

1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19.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20.双耳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90dBHL;

21.吞咽障碍,仅能进全流食;

22.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500px2;

23.下颌骨缺损200px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500px2;

24.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5.舌缺损>全舌2/3;

26.双侧完全性面瘫;

27.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28.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伴中度肺功能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29.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

30.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

31.心脏移植术后;

32.单肺移植术后;

33.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植入但因禁忌证不能植入永久起搏器;

34.治疗无效的非器质性心脏病两次以上反复发作的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室性心动过速或心室颤动;

35.全胃切除;

36.大部分小肠切除,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残余小肠150-5000px;

37.全结肠、直肠和 *** 切除,回肠造瘘;

38.外伤后重度 *** 排便失禁;

39.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40.肾移植术后;

41.永久性膀胱造瘘;

42.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残余尿量>50ml;

43. *** 缺失;

44.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

45.会阴、 *** 严重挛缩、畸形,难以修复;

46. *** 闭锁;

47.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伴糖尿病或中重度营养不良,需要胰岛素或消化酶长期替代治疗;

48.尘肺Ⅱ期;

49.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

50.肝硬化失代偿期Child-Pugh B级或C级,曾发生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出血、肝性脑病或腹水;

51.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52.急性重度骨髓型放射病;

53.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治疗后进展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后复发;

5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55.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5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

57.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慢性广泛性移植物抗宿主病;

58.Ⅰ型糖尿病伴糖尿病肾病或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59.功能性垂体瘤、肾上腺功能性肿瘤(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因禁忌证无法手术或术后

复发。

伤残军人的子女考军校是否有照顾

楼主你好!

我看了一下资料。抱歉,貌似没有照顾。。。。

我给你整理的资料,你看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1988年释出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 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 *** 接收安置。 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3.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定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 *** 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 *** 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5.复员退伍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6.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7.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8.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 9.伤残军人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 10.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伤残军人,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 *** 给予优待照顾。 11.因战致残的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庭丧葬补助费。

最新规定指出,经区 *** 同意,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下同)革命伤残军人,属企业和在乡的,纳入我区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险。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医疗待遇按原渠道解决。在企业工作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企业负责缴交。如企业无法承担,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缴交。原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区财政负责按月拨给区民政局负责缴交。从2004年1月起,新增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镇财政负责缴交。

《通知》规定,在2004年5月20日前,由各单位负责到区社会保险基金局办理本单位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参保手续(需携带《革命伤残军人证》、本人身份证影印件及一寸彩色近照2张),缴交医疗保险费后领取医保证件,从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在职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管理工作,按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得无故拖欠拒交。

六级伤残军人的子女高考,是不是加分有照顾?

一个五级残疾军人告诉你:

高考对残疾军人的优惠,仅仅就是报考的残疾军人本身。

现在这样的时代里,对待残疾军人有关部门和单位也是由于法律规定而无奈从之的,对于我们的子女,除了1-4级残疾军人有所优惠(也不是加分、仅仅是学费优惠)以外,想都不要去想

也只有放弃了幻想,你的高考会得到更大的收获。

包括你的今后的道路,也不要期待上辈的光环,因为我们已经深深体会到日落西山的味道,不行你可以问问你父亲的体会:主管部门的公仆,20年前对待残疾军人(那时叫“革命残废军人”)和现在对待残疾军人的态度?

希望你心想事成!

获一等功的伤残退役军人的子女,高考可以加分吗?

第一类,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加20分;

(2)省级体育竞赛获单项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和二级及以上运动员,且在报考当年通过省招生委员会会同体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测试并被认定合格的考生加20分;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省级表彰的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全国一、二等奖、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或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加10分;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省级一等奖者加5分(如同一项目由多人合作完成,只优惠照顾该项目的前三名完成人)。

第二类,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在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烈士子女、省授予“教育世家”称号的教师直系子女报考师范院校的考生降20分;

(2)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青年、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侨眷高知子女、飞行学员早期培训基地初检合格学员降10分;

(3)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降5分;

第三类,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第四类,对口招生除参照执行以上优惠照顾外,获省教育厅等五单位共同表彰的“创业明星”称号和全省职业学校技能比赛获一等奖的对口考生可在考生总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同时具备上述几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择其最高照顾条件之一,照顾分数不能累加。属优惠照顾考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或证书。

第五类,关于优秀回国人员子女的照顾问题,按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河北省公布的各项优惠加分照顾政策,录取时省教育考试院按优惠照顾后的分数投档,高校录取时是否照顾按各校的招生章程执行。

广东残疾考生高考有加分吗?

获一等功的伤残退役军人的子女,高考可以加20分。全国性加分项目4项,具体为:

1、烈士子女(20分);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20分);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10分);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10分)。

关于高考加分的其他规定。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及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按照《司法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的通知》(司办通〔2020〕32号)及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内容参考?池州市政府——高考加分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考生,经审查公示后,可享受加分照顾。

1、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总分加20分;

2、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总分加20分;

3、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总分加20分;

4、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总分加20分;

5、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比赛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前六名的,总分加20分;

6、高中阶段获得并经省招生委员会测试认可的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总分加10分;

此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总分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伍军人,总分加20分。

少数民族考生、归侨、烈士子女等可加分

规定中明确,部分考生,经审查公示后,也可享受加分照顾政策。录取时,符合投档条件的,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具体条件为:

1、贵阳市(一市三县除外)、遵义市红花岗区、遵义市汇川区、安顺市西秀区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10分;其他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总分加20分。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总分加10分;

3、烈士子女,总分加10分;

此外,部分考生符合省内院校投档条件的,经审查公示后,可享受加分照顾政策。录取时,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具体条件如下:

1、应届高中毕业生高中阶段获得2006年(含2006年)以前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省赛区一等奖者,总分加20分;

2、在我省农村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具有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女孩和二女结扎户女孩考生,总分加10分;

3、侨眷考生,总分加10分。

父母长期“扎根”自治地区的子女报考省内院校可获照顾

规定要求,对在我省三个自治州所属各县(市)及少数民族自治县和贫困县连续工作或任教十五年以上的汉族干部,公办中、小学教师和卫生技术人员的子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招生部门审查公示。考生志愿报考省内院校,其总分符合低于省本科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10分以内投档要求的,可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凡已调离上述地域或其子女高中阶段未在当地就读的,均不得按此规定办理。

部分考生 优先录取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高中阶段获地级表彰的三好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3、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或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加分或降分都不得超过20分。

省招办提醒广大考生,凡享受加分降分录取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都必须于3月21日至4月4日,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文件)或出示颁发的证书、奖状报名,超过报名时间的无效;无证明材料和不属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均不予承认。

残疾考生符合体检标准、成绩达到要求,省招生考试中心将按照考生成绩和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高等院校不得仅因残疾而拒绝录取。肢体残疾和生理有缺陷的考生不宜报考师范类院校、系(科)专业。

此外,中职报考高职的考生,符合上述录取照顾政策者,可享受同样照顾。初中应往届毕业生报考五年制专科的考生,其照顾政策参照各地区初中升学考试有关规定执行。报考体育、艺术类的少数民族考生,除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外,不享受其它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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