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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替高考怎么处理,顶替高考的处罚

tamoadmin 2024-07-18 人已围观

简介1.冒名顶替四种情形2.高考禁考几年3.代替他人高考几年不能考试1、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第二章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的;(三)为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行为的。另根据今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1.冒名顶替四种情形

2.高考禁考几年

3.代替他人高考几年不能考试

顶替高考怎么处理,顶替高考的处罚

1、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

第二章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的;

(三)为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行为的。

另根据今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冒名顶替四种情形

法律分析:1、顶替者此后所有学历、学位,及必须依托学历学位取得的一切相关证书(如职称、相关职业从业资格等)立即无条件全部作废。

2、如顶替者在国家公职机关以及国有企业(含控股)工作,相关单位应立即无条件开除;在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工作的,由相关单位发出公函,建议该企业立即处理;在国外求学的,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公函,建议相关学校立即处理。

3、上述处罚记入档案,并永久保留。

4、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网站设置“冒名顶替者黑名单”,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随时查询。

5、顶替者毕生不能到国家公职机关及国有企业(含控股)工作,不得享受公租房、经适房等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高考禁考几年

法律分析:第一种:一个高分考生被一个低分考生顶替入读大学,高分考生入读大学的机会被剥夺。第二种,甲考生考上某大学主动放弃入学了,而乙同学没有考取该大学便窃取甲的高考成绩单和身份信息,伪造甲同学的档案入读该大学。第三种:发生在高考移民的考生身上。顶替者**了被顶替者的姓名和身份信息,参加了高考并被高校录取。第四种:干部家长利用职权为高考子女改民族成分、加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高考几年不能考试

高考禁考几年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高考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高考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的;

(四)伪造、变造、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组织考试罪的处罚怎样判刑

组织考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设罪名。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款所规定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生,罪名应当确定为组织考试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组织即行为人在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国家考试中,实施了组织的行为。近些年的考试行为大多呈现出“多人对多人”的集团式作案方式,形成了“术业有专攻”的利益链。行为一般通过“传出试题”和“传入答案”两个主要过程来实现。整个作案流程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多人配合,共同牟取暴利,其中组织行为居于核心地位。这里的组织行为是指发起、组建和设立考试的团伙(如招募、雇佣、拉拢、收买相关人员等),为组织考试活动制订、进行谋划和布置,实际指挥、调整具体措施的实施、人员的分工与安排等。组织的对象也不仅限于考生,组织家长、监考人员或者相关辅导教师参与的,也属于组织。

法律分析: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法律依据:根据教育部33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的;

(四)伪造、变造、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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