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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高考2021_齐齐哈尔2017高考
tamoadmin 2024-06-17 人已围观
简介1.齐齐哈尔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17修正)一、保留市政府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齐齐哈尔市人物档案管理规定1991.8.151991.8.151991年市政府3号令2齐齐哈尔市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8.151991.8.151991年市政府5号令3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细则1992.12.181992.12.1
1.齐齐哈尔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17修正)
一、保留市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齐齐哈尔市人物档案管理规定1991.8.151991.8.151991年市政府3号令2齐齐哈尔市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1991.8.151991.8.151991年市政府5号令3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细则1992.12.181992.12.181992年市政府7号令4齐齐哈尔市地名管理规定1993.1.91993.1.201993年市政府1号令5齐齐哈尔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1994.6.221994.7.11994年市政府4号令6齐齐哈尔市农民负担管理规定1996.7.171996.7.171996年市政府4号令7齐齐哈尔市浏园水厂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1997.3.151997.3.151997年市政府1号令8齐齐哈尔市残疾人保障办法1997.5.161997.5.161997年市政府3号令9齐齐哈尔市劳动模范管理规定1999.6.21999.7.11999年市政府1号令10齐齐哈尔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1999.9.151999.9.151999年市政府5号令11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11.51999.11.51999年市政府7号令12齐齐哈尔市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2001.1.202001.1.202001年市政府3号令13齐齐哈尔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2002.5.212002.6.212002年市政府3号令1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2004.3.252004.12.312004年市政府3号令15齐齐哈尔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5.3.92005.4.92005年市政府2号令16齐齐哈尔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5.11.162005.12.162005年市政府4号令17齐齐哈尔市公园管理办法2006.4.62006.5.62006年市政府3号令18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2007.12.42007.12.42007年市政府3号令19齐齐哈尔市无线电管理办法2007.12.182008.1.182007年市政府4号令20齐齐哈尔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8.12.122009.1.112008年市政府4号令21齐齐哈尔市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2009.3.172009.4.162009年市政府1号令22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2009.7.312009.8.302009年市政府4号令23齐齐哈尔市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管理办法2010.6.72010.7.72010年市政府1号令24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0.6.212010.7.222010年市政府2号令25齐齐哈尔市土地收购储备办法2010.8.162010.9.172010年市政府3号令26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2011.1.302011.1.302011年市政府2号令27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2011.11.302012.1.12011年市政府5号令28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3.8.292013.9.42013年市政府3号令29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残疾人代步和运营车辆管理办法2013.10.222013.11.222013年市政府4号令30齐齐哈尔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2013.11.112014.1.12013年市政府5号令31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2014.1.272014.1.272014年市政府1号令32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5.282014.6.282014年市政府3号令33齐齐哈尔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14.7.222014.8.222014年市政府4号令3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的决定2014.7.302014.7.302014年市政府5号令35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规章清理结果2014.10.242014.10.242014年市政府7号令36齐齐哈尔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2014.11.62014.12.62014年市政府8号令37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2015.2.42015.3.52015年市政府1号令38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补充规定2015.7.22015.7.252015年市政府2号令39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停车场管理办法2015.8.12015.9.12015年市政府3号令40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2015.8.12015.9.12015年市政府4号令41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2015.8.12015.9.12015年市政府5号令42齐齐哈尔市劳动湖风景区管理办法2016.2.42016.3.52016年市政府1号令43齐齐哈尔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3.142016.4.142016年市政府2号令44齐齐哈尔市电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6.4.292016.6.12016年市政府3号令45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2016.11.32016.11.32016年市政府4号令二、修改市政府规章目录
序号规章名称公布时间实施时间文号1齐齐哈尔市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3.11.151993.12.11993年市政府10号令2齐齐哈尔市犬类经营管理办法1996.5.141996.6.11996年市政府3号令3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1999.8.91999.9.11999年市政府3号令4齐齐哈尔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1.7.252001.7.252001年市政府4号令5齐齐哈尔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2003.1.292003.3.12003年市政府1号令6齐齐哈尔市地下不明物及危险埋藏物安全管理规定2004.2.162004.3.162004年市政府2号令7齐齐哈尔市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培训教育规定2006.3.102006.4.102006年市政府1号令8齐齐哈尔市农村消防规定2006.4.62006.5.62006年市政府2号令9齐齐哈尔市社区消防规定2007.12.182008.1.182007年市政府5号令10齐齐哈尔市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8.4.142008.5.142008年市政府1号令11齐齐哈尔市残疾人评残发证管理办法2008.12.12008.12.312008年市政府3号令12齐齐哈尔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9.5.52009.6.42009年市政府2号令13齐齐哈尔市重大活动档案登记管理办法2013.2.262013.5.22013年市政府1号令14齐齐哈尔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2013.4.12013.8.82013年市政府2号令15齐齐哈尔市非机动车管理暂行办法2014.8.292014.9.292014年市政府6号令
齐齐哈尔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17修正)
2020-2021年,大庆市的一本进段人数一直保持在5500人左右。
从清华北大的录取数量看,2017年-2021年,大庆市的学生考取清北的数量达到了200人,占到了黑龙江省全省的四分之一,而大庆高考生占全省高考生总人数的比例低于10%。2021年大庆实验中学和大庆铁人中学考取清华北大的人数分别为 22人和7人。
2013-2015年,大庆市文科全省前100名的数量分别为36、36、27,全省理科前100名的数量分别为44、47和44。
大庆省级示范学校
大庆市区目前共有省级示范高中12所,分别为:大庆中学、实验中学、铁人中学、大庆第一中学、大庆第四中学、大庆市东风中学、大庆市第二十三中学、大庆实验中学二部、大庆外国语学校、大庆市第三十五中学、大庆市第二中学、大庆市第十中学。
黑龙江省其他城市拥有省级示范高中的数量为:哈尔滨主城区——17所;齐齐哈尔市区——8所;牡丹江市区——4所;佳木斯市区——3所;鸡西市区——3所。
除此之外要注意的是还有七台河市区——3所;双鸭山市区——1所;鹤岗市区——2所;绥化市区——3所;伊春市区——3所;黑河市区——1所;大兴安岭地区——1所。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排水设施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发展,减轻水体及城市水源污染,保护环境,促进节约用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向城市市政设施以及利用自建排水管网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本办法所称市区,是指龙沙、铁锋、建华、富拉尔基四区。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由市城市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使用市政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城市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政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收。
使用自备水源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城市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合理赢利的原则核定,根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分步到位,按管理权限审批。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户用水数量逐月征收。
(一)使用城市供水的,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其中无水表的,按照规定收取的水费量核定。
(二)使用自备水源的,按照水表计量数据核定。其中无水表的,按照水泵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的水量核定。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居民,持当地民政部门颁发的特困证明材料,免征污水处理费。第六条 开征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征收的污水排污费(不通过城市排水设施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水的除外)和排水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同时取消。第七条 收费单位征收污水处理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正规的收费票据。第八条 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单位应将污水处理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部门资金专户。市城市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年初编制征收和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纳入年度维护和建设资金计划。第九条 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于补偿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以及偿还国债转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在污水处理厂建设期间,做为地方自筹匹配资金,重点用于项目建设。第十条 对污水处理费代征收单位,按征收额2.5%的比例给予代征手续费,按计划超收部分,依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超收分成。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逾期一日,加收欠缴额度3‰的滞纳金。其中,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欠缴额度1至3倍的罚款,但对非经营性用户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性用户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下同)。
(二)对拒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经市城市供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停止其排水、市政供水或取缔其开采地下水、地表水许可。第十二条 罚款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罚缴分离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辱骂、殴打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7月25日起施行。